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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主不还钱,典当行是否可以向车主的债务人追讨债务?
发布时间:2025-05-13

如果车主(债务人)不还钱,典当行(债权人)能否直接车主的债务人追讨债务?这种做法究竟是否合法?相信不少朋友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。  

      案例   2015年11月,谢某用车质押给开典当行的张某,接了20万元现金,约定借期3个月,月利息为28%。借款到期后,张某找谢某催要,谢某(车主)却说做生意赔了钱,没有能力偿还。 后来,张某打听得知,林某签了谢某30万元尚未归还,且该欠款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,随让谢某向林某要钱,但其一直未向林某催要。 在这种情况下,张某可否直接找林某,要求其代谢某支付20万元欠款?  律师分析    在我国《合同法》第73条规定: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 

这一规定又被称为“带垃圾”制度,但是代为全的形式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:  1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、确定,且必须已届清偿期; 2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; 3、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 4、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(比如: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及安置费等权利)。    
       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 300条规定: 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,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,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。 
   再结合案例,若上述四个条件均满足,典当行张某(债权人)可以先起诉车主(债务人)谢某,假如谢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,再通过申请执行的程序,将谢某的债务人林某追加为被执行人,以实现自己的债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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